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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日下午依法对郭春牛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春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春牛系安徽工程大学教师,被害人莘某某系该校 2018 级学生。2019 年上半年,郭春牛任莘某某老师。同年 4 月初,两人相恋,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分手。此后,郭春牛继续联系莘某某,希望与其复合,未果。2019 年 9 月 19 日下午,郭春牛携带一把匕首向莘某某颈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等部位共捅刺数十刀。公安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到达案发现场,将自杀未遂的郭春牛控制,莘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莘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戳全身多处致左颈总静脉破裂,肺、肝、肾、脾、胰等多脏器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春牛持匕首连续多次捅刺莘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等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郭春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明辨与治辨 ——从“辨”看荀子的思想
郭春牛
华东师范大学
摘要:作为先秦时期的一位总结性人物, 荀子在吸收百家理论的基础上不仅为儒家思想的发展做出了独特贡献, 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 其理论也展现出独特的思想品格, 这种思想的独特性与其对“辨—分”之方法论的运用密切相关。“辨”作为荀子思想中的重要观念, 不仅构成了礼得以可能的前提和基础, 而且贯穿于荀子整个思想体系。本文正是从荀子之“辨”入手, 通过考察荀子对于“辨”的使用以及荀子之“辨”如何展开, 进一步探讨荀子对于明辨方法论的运用与其礼法思想的关联, 以期对荀子思想有着更为全面与系统性的认识。作为荀子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辨”在荀子思想之中往往融摄着多重含义, 同时涉及到诸如认识、伦理等各个领域, 这些含义以区分为其共同表征。荀子首先以一种言辩的方式展现了辨奸言乃是为了正道, 这就不仅实现了“辨”在认识之域与伦理之域的沟通, 而且使得言本身具有了“行事”的维度。荀子始终以明辨 (明分) 作为其方法论基础, 分别在天人、性伪以及义利之间做出了分梳, 这种分梳理本身所涉及的乃是自然与人为、天性与德性之间的区别, 荀子正是通过辨同异的方式, 破除了当时天人合一、性伪相混的诸多思想观念, 并以一种论辩的方式澄清了这些问题本身。当然, 荀子在注重“辨一分”的同时, 又一再强调合与统一, 荀子之非十二子, 恰恰表现出对于其执于一端的不满, 并要求衡之以道, 要求超越辨而不合或分而不一, 故而, 荀子又肯定天人之间的互动, 荀子之批评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 其前提既在于不能仅仅以“辨一分”看待天人关系, 而是需要在天人的互动中把握二者关系, 这就从动态角度肯定二者相合的一面。当然, 荀子在明辨性伪之分的同时, 也肯定了性伪之合, 这种合的面相体现于荀子以心治性这一化天性为德性的实践过程之中。同时, 性伪之分还总是关涉着义利关系的分梳, 荀子强调义之于利的价值有限性虽然体现出传统儒家义利相辨的一面, 却有别于儒家道义论立场, 在肯定利之正当性的基础上为以德致富与德福一致的可能性做出了阐释。因此, 荀子之“辨”乃是以“合”为指向, 而“合”则意味着合于道的要求, 而道在荀子那里往往指称礼法之道, 故而, 天人、性伪、义利之辨都以“礼”为最终指向。在关于道 (礼) 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论证中, 荀子首先通过一种目的论的进路来试图证明礼的形下起源, 而且, 他还进一步指出人之为人的形上根据——“辨”, 同时也构成了礼的形上基础。当然, 礼本身不仅建基于“辨”, 而且还用于“辨”, 礼通过“辨”与“分”的方式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异与人伦之别, 同时也规定了社会成员的不同职分, 不过, 礼之分、辨, 依然只具有过程性意义, 所谓“明分使群”, 因而, 其旨归仍然落脚于伦理政治领域之合, 其具体体现便是“群居和一”的政治愿景。故从其理论的逻辑来看,“辨”(分)作为荀子明分使群观念的逻辑起点实际上构成了礼之思想何以可能的前提。明辨 (分) 方法论的运用, 其最终目的乃是为了达成政治上的治辨。在荀子看来, 政治上治辨的达成除了需要藉由礼之辨治人群的作用, 同时还应当引入法的运用, 此种以礼法共同作为治辨之道的观念不仅有着真切的时代原因, 同时也是礼治思想内在发展的逻辑结果。如此, 礼与法通过对社会不同成员之规训与惩罚来达到人伦之睦与社会之治。
导师:杨国荣;